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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监局向下赋权
发布时间:2023.08.26     分享到: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发挥“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优势,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向省级局充能赋权,依法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倒逼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意见》明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对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通过查企督政、联系指导、明察暗访等方式,抽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重点监督检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专业监管能力建设、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开展矿山行政许可审查、推进淘汰落后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风险研判、重大灾害治理、安全基础建设、对矿山第三方服务单位的监管、落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防范措施等情况。

《意见》要求,各省级局要将监督监察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其中,在煤矿方面,对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产煤地级市和其他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监察;在非煤矿山方面,对辖区内上一年度发生过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其他有非煤矿山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等。国家局根据省级局的报告,适时组织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监察意见和建议。

《意见》强调,对地方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领导干部履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所规定职责不到位或存在阻挠、干涉安全监察、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等行为的,各级国有矿山企业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或存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所列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提出问责建议;对发现存在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监察意见建议整改措施落实差、不反馈整改情况的,要强化约谈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