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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联营明确五大发展方向
发布时间:2016.09.09     分享到:
 

2016417,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857),明确煤电联营五大重点发展方向。
  据介绍,我国煤电联营目前已具备一定规模。截至2014年底,全国煤炭企业控股和参股燃煤电厂总装机达1.4亿千瓦,占全国燃煤电厂总装机容量的17%,主要发电集团参股控股煤矿总产能达3.2亿吨/年,占全国电煤消费总量的13%左右。但仍存在联营规模较小,行业融合度偏低,煤电矛盾突出等问题。
  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提出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将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相结合。为此,《意见》在优先消纳存量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科学推进存量煤电联营的五大重点发展方向。
  一是重点推广坑口煤电一体化。科学推进西部地区锡盟、鄂尔多斯、晋北、晋中、晋东、陕北、宁东、哈密、准东等大型煤电基地开发,在落实电力消纳市场的前提下,有序扩大西部煤电东送规模。大型煤电基地坑口电站建设时,要着力推广煤电一体化发展。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发展煤电双方大比例交叉持投模式,优先利用在运及在建煤矿的富余产能发展煤电联营。
  二是在中东部优化推进煤电联营。根据煤炭、电力行业发展形势,以我国中东部煤电矛盾突出地区为重点,根据国家西煤东调北煤南运电煤运输格局,推进电煤供销关系长期稳定且科学合理的相关煤炭、电力企业开展跨区域联营。增强负荷中心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三是科学推进存量煤电联营。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分类施策的方针,针对在役煤矿和电站,鼓励有条件的煤炭和电力企业突破传统的行业、所有制限制,通过资本注入、股权置换、兼并重组、股权划拨等方式,着力推进存量煤矿和电站实现联营,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是继续发展低热值煤发电一体化。在主要煤炭产区的大型煤矿坑口建设低热值煤电厂时,原则上应按照煤矿、选煤厂、电厂一体化模式推进,提高低热值煤综合利用水平,发挥低热值煤发电在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构建矿区循环经济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五是建立煤电长期战略合作机制。发挥煤炭交易平台功能和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以煤炭交易价格指数为依据,促进供需协作。积极推动电力企业与煤炭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形成煤电价格联动、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意见》还提出了发展煤电联营的支持政策。在规划方面,除必要的生产接续煤矿项目和城市热电联产、电网安全需要建设的电源项目外,优先规划符合重点方向的煤电联营项目,并在项目优选时优先安排。在核准建设方面,简化核准程序,加快协调办理进度,力争实现配套煤矿和电站同步规划、同步核准、同步建设。在运营方面,将煤电一体化项目用电纳入配套电厂厂用电范围,同等排放和能耗条件下发电优先上网,优先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在同等排放和能耗条件下,电网调度优先安排煤电一体化及其他煤电联营项目电量上网。